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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九十七章 国子试(5/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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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每年参加进士科考试的学子,甚至百倍与明法科,录取人数又远远少于明法科,这又将考中的难度无形之间拔高了上百倍。

稍稍想了想进士科考试的困难,李延庆心里瞬间就轻松了不少:还是明法试简单......

眼前的试卷仿佛也简单了许多,李延庆磨好墨,便开始运笔如飞。

简称“明法”。科举考试科目之一。汉代诏令察举人才,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,即为明法之始。唐太宗时置为常举科目。用于考试法令专门学问,选拔明习法令的专门人才。考试内容为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条为乙第。宋初承唐制,试律令墨义四十条,《论语》墨义十条,《尔雅》、《孝经》墨义共十条。太平兴国四年废,雍熙二年复置,亦兼习三小经,为“诸科”中地位最低之科目。景德二年规定考律、令、小经,每十道义中,问疏义六道、经注四道,以通六者为合格。熙宁四年罢明经、诸科,改明法科为“新科明法”。

汉建元初令郡察人材,设四科,其三曰明习法令,为明法的开始。唐宋科举都有明法科。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。

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上》:“其科之目,有秀才,有明经,有俊士,有进士,有明法,有明字,有明算。”

《宋史·选举志一》:“初,礼部贡士,设进士……学究、明经、明法等科。”参阅《通典·选举一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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